听说,绝大部分人死于36岁

12年一个轮回,到36岁,家庭、工作、生活都趋于稳定。有人在36岁的时候会倦怠,每天做同样的事、吃同样的饭、走同样的路。36岁,截然分成两种人:一种是重复着36岁;另一种就是开始寻找新的人生。

01

表弟在北方某省会城市长大,在大家的一片赞誉声中考上了本地的一所三类本科院校。毕业后,几经辗转进入了一家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不出几年,据表弟说自己在公司里面已经混的风生水起,深得总经理信任。

某年家庭聚会。和表弟聊起工作上的七七八八。询问表弟是否有考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想法。

表弟笑谈自己只靠从业资格打天下,混的比那些有证的牛X。。。

3年后,表弟所在企业因高能耗被责令整改。鉴于整改成本巨大,公司老板决定将企业搬到更加偏远的地方。表弟因家庭原因不得不辞职。

想再就业的表弟认为凭借多年的经验找份工作轻而易举,却因为缺少“敲门砖”屡屡碰壁,只能从基层岗位重新做起。

那年被失业的表弟正好36岁。

02

前几天,好朋友韩梅梅打电话来说要辞职,然后相约一起茶叙。

辞职的原因是她的直接领导。

那是一位男士,专业能力一般,表面上一团和气但惯于见风使舵。最后让韩梅梅忍无可忍的是两人一起找大BOSS汇报工作。

大BOSS脸色阴沉,对汇报内容提出异议并批评韩梅梅没有搞清楚业务流程。

结果还没等她解释,他的直接领导就在一旁顺着大BOSS的思路开始指点她的工作,说这件事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当时的韩梅梅像是吃了苍蝇一样恶心,因为就在昨天她的领导还一本正经的指点韩梅梅说,这件工作的流程咱们应该这么做。。。

面对这种没有担当的领导,韩梅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最终决定换个环境,毕竟自己还年轻,总被人玩“厚黑”不是自己想要的。

辞职时,她的直接领导正好也是36岁。

03

爱娜是一名律师,也是一位5岁孩子的妈妈。

农村婆婆过来帮忙看小孩提出的教育观念,让爱娜十分不能接受,甚至嗤之以鼻。

两人从小摩擦到大吵大闹,最终演变成一场家庭闹剧。婆婆跑到儿子面前哭诉,但是面对强势的爱娜丈夫也无可奈何。

婆婆回了农村。和丈夫之间的关系也降到了冰点。两个人在家里基本没有交流,

最近丈夫被公司派往外地,基本上不怎么回家。

爱娜不明白,自己今年刚好36岁,为什么越来越暴躁,在别人眼里那么的“事”多。到底自己有什么错。

04

忙,盲,茫!

05

36岁,职场打拼了数载,认为“围城”外面都是诗和远方,却忘记了在自身的能力和修养没有匹配时,那更多的是坑和迷茫。要想展翅翱翔,自己必须强大。

36岁,手里要有“杀手锏”或“敲门砖”,应该懂得在职场上职位没有高低之分,但是工资却有多少之分。每个人的成功都不是偶然,但有些人的失败却是必然。职位的不可替代性越高,工资越高,反之则越低。而不可替代性源自时间的沉淀,经验的总结和不断的学习。通过自己的主动改变和持续提升,应对未来的不可预知。通过对自己职业的有效规划,提升“绝对”竞争力。

06

36岁,距离不惑还有四年。有点底线,少点厚黑对人对己都有好处。

36岁,做人善良厚道,凡事留有余地。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善有善报,就算没善报,起码心安,夜半敲门也不惊。对人要包容,包容其实对己来说亦是好事,减少麻烦,日后好相见;不太计较,自己也会心情舒畅。

07

36岁,为人妻或为人父。家庭新成员的加入,矛盾亦会增加。

36岁,经历纷扰的世间情,世间事,世间人纠缠喧嚣之后,一个最温暖的去处就是家。家里没有霸权主义,更没有谁对谁错。每个成员站在自己的角度上都有充分的理由支撑自己的行为。

36岁,应该懂得家庭是子女教育的第一课堂,理念没有对错,过去的经验不见得全盘否定,先进的理念也未必经得住推敲。与其自以为是的坚持自我,战胜了其他家庭成员,去有可能已经给子女造成了伤害。

因为爱,更要学会坚强。因为那是一起变老的地方!

作者简介:冯雷,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美国培训师协会会员,高级心里咨询师,十余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实操经验,现任某世界500强金融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亡人36岁应赔偿多少钱

计算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但计算基数只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因此,具体的数额是无法一概而论的。比如东南沿海与西北地区,赔偿的数额肯定是不一样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banli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7、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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